申请人:POLIPOL HOLDING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4322号“TOR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6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5526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4339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1343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第18类、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皮革(半成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用皮装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枕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