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734039号“SIMS SINOSEAL HOLD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IMS SINOSEAL HOLDING 45734039

阅读:73541 2021-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东长江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34039号“SIMS SINOSEAL HOL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9382号“SIMSmart”商标、第4502436号…

  申请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东长江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34039号“SIMS SINOSEAL HOL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9382号“SIMSmart”商标、第4502436号“sim”商标、第4502442号“sim SIM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SIMS SINOSEAL HOLDING”非固定搭配词语,系申请人独创,有其独特的含义,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SIMS”及“SIM”中文含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SIMS”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文字“SIMS”及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读文字“SIM”字母组合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SINO”作为前缀译为“中国的;中国人(的)”(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第1635页),该文字用作商标,易造成国名滥用,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

本文《关于第45734039号“SIMS SINOSEAL HOLD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IMS SINOSEAL HOLDING 457340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9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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