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银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德宏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53793号“闽东壹鱼 MINDONGYI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1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783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