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顺县九官坪紫荆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吉首市武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07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7757号“九曲龙 九 NINE SONG DRAGON及图”商标、第4008899号“九章 九 JIUZHANG及图”商标、第4831990号“九金方及图”商标、第4831991号“九金方及图”商标、第12955251号“九州昆泰 九及图”商标、第1072059号“九阳 九及图”商标、第22246373号“微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茶、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可显著认读文字“九”。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