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庚创新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00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967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审查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020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