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再构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71564号“FUSS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19338号“FUSSED”商标、第13273219号“FUSS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FUSSED”与引证商标二文字“FUSSEM”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表袋(套)”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两项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表;表袋(套)”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