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什马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09406号“什马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无效宣告流程中对第28310904号“什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作出予以无效宣告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我局在无效宣告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作出予以无效宣告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