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欧乐斯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千里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89610号“Baby 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异议流程中对第23261495号“Baby 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我局在不予注册复审流程中对第23261495A号“Baby 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我局在异议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我局在不予注册复审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二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