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89074号“super 妈咪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767069号“终极B班 Super B及图”商标、第9664571号“DunAn one Su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