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海道天然科技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82777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267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在网络宣传及媒体平台有了一定使用及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构成要素相似,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