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319016号“海鮮碼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鮮碼頭 46319016

阅读:60842 2021-04-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椰林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志正通(广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319016号“海鮮碼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80095、10484290号“海灣碼頭Gulf Whar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广州椰林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志正通(广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319016号“海鮮碼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80095、10484290号“海灣碼頭Gulf Whar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19433127号“海盗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143749号“海峡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789736号“海品码头 HAIPIN P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467909号“海陵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952747号“海鲜码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814469号“海鲜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484246号“海灣碼頭Gulf Whar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3818280号“海鲜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多件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9、30、31、35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的汉字构成上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鱼(非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肉干;鱼(非活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包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指定使用的“糕点;包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贝壳类动物(活的)”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顾问”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已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人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30、31、35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4日

本文《关于第46319016号“海鮮碼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鮮碼頭 463190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894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