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味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捷信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70066号“Double Happiness 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612610号“HOOWA BEST KENNEL BEST LIFE H及图”商标、第10013307号“H及图”商标、第32719514号“W 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及整体设计视觉效果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