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潜力方信能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060272号“潜力方信 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069225号“QF及图”商标、第10166828号“FENGQIYUAN F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区别明显,“F”及图形部分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