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筠连县胖胖藤椒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95734号“胖胖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71333号“胖胖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