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355270号“Yec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ecco及图 46355270

阅读:113801 2021-04-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改鞋归正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55270号“Yec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98899号“yeac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27782号“钺科 YE…

  申请人:广州改鞋归正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55270号“Yec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98899号“yeac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27782号“钺科 Y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且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有近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的字母构成上仅个别字母不同,且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帽;手套(服装);腰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围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围巾”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围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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