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038847号“大格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格局 35038847

阅读:81988 2021-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大格局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8847号“大格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54655号“大格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09750号“格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厦门大格局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8847号“大格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54655号“大格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09750号“格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环境、所获荣誉、实际使用合同、发票及图片等宣传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格局”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广告宣传;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传播策略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出现的标识与申请商标不同,且多为图片等自制证据,故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广告宣传;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传播策略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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