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配云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506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4668号“梦雨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94902号“MORGUZAK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7098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20年8月6日;引证商标三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引证商标三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