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唯嘉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40607号“LANNA FOOT PAT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75905号“LANNA FOOT PAT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07838号“LANNAFOOTPATCH”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在异议程序中,恳请待上述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泰国商标、版权相关材料及翻译;
2、泰国公司相关材料;
3、外包装设计相关材料;
4、“兰纳”商标注册情况、转让情况;
5、兰纳足贴在泰国使用情况;
6、中国实体店宣传海报及图片;
7、百度搜索结果及商标官网推广情况。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LANNA FOOT PATCH”与引证商标二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动物用化妆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多为域外证据或图片资料,部分未体现申请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