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光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57739号“蓝泊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蓝泊泉”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97081号“难老泉及图”商标、第17142978号“Q泉”商标、第17023038号“雨水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