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赣州蓝湾之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50348号“ONE 蓝湾一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0173号“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53913号“ONE GLORY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53914号“盛和伟业 ONE GLORY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89248号“蓝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670294号“DUNAN ONE SU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798361号“宝龙一城 ONE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物建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建筑;商品房建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中文“蓝湾一品”和英文“ONE”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所含的文字部分“蓝湾”、“ONE”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