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盈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51146号“盈科外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全保卫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提供法律方面的信息;通过网站提供法律服务信息;调解;仲裁;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关知识产权的顾问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服务;移民领域的法律服务”服务与第19132881号“盈科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提交了其与第5265015号“盈科建筑”商标、第13974639号“盈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原件,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提供法律方面的信息;通过网站提供法律服务信息;调解;仲裁;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关知识产权的顾问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服务;移民领域的法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