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七三兄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332336号“经纬低调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354526号“经纬”商标、第5006367号“经纬”商标、第23140745号“经纬出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其形成对应关系。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活动发票、关系说明等打印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查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18年5月13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月20日第163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纬低调出行”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汽车运输”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图片等证据未能体现商标或指定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