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鸡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21300号“赤之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35852号“赤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驳回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