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冀礼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奇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31744号“特产大叔 UNCLE SPECIAL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27420号“蓝舅舅 UNCLE”商标从主要认读文字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