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天观光开发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15357号“济州天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491682号“天の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位于韩国济州特别自治道济州市企业,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济州天城”整体含义有别于地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城市规划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