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辰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1185号“辰浩 CHEN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13232号“浩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85643号“景环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5720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487309A号“HBJ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795105号“浩晟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月13日第1727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辰浩CHENHAO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不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