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牵禧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硕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39789号“牵禧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2668号“牵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及外观视觉效果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标识,与公司商号对应,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3、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推广。4、通过查询引证商标并未投入实际的使用,在市场使用过程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头实拍拍照、服务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牵禧堂”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汉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牵禧”且含义存在一定关联,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