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凌源市颖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沈阳赛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407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77592号“八米二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92425号“盈穗庄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81242号“圣莲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图形元素等方面区别显明,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图形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申请商标与上述三个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