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东鲁水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978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32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4365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03365号“旺畦 WA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检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体系认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