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668411号“一生无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生无忧 45668411

阅读:87799 2021-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曹来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68411号“一生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66068号“一棒无忧及图”商标、第35466046号“一棒无忧及图”商标、第20396672号“壹食无忧”商…

  申请人:曹来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68411号“一生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66068号“一棒无忧及图”商标、第35466046号“一棒无忧及图”商标、第20396672号“壹食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生无忧”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一棒无忧”和引证商标三“壹食无忧”文字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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