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许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86967号“许可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获得“许可文化”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许可文化”组成,其指定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项目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