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建采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48373号“建采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99805号“建采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发音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经查,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包含显著认读文字“建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建筑领域的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建筑制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