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74552号“睿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睿鉴 36374552

阅读:68991 2021-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领钧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38409号《关于第36374552号“睿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53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

  申请人:北京领钧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38409号《关于第36374552号“睿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53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可知,在诉讼期间,第10828273号“睿鉴 Real S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睿鉴”与第19251821号“睿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睿鉴”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雷达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雷达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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