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新仙岛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诚善源(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00721号“望仙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望仙崖”景点介绍、宣传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望仙崖”组成,其指定使用在旅行陪伴、组织旅行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表示服务内容特点的描述性词汇相联系。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