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孚润捷奥国际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知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49282号“孚润捷FR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6958号“孚润捷FR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吊销主体资格,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现正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其专用权至2020年8月6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