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248895号“ZEUNE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EUNEV 30248895

阅读:120918 2021-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杰尼夫丹尼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周旺 指定接收人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万达广场座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对第30248895号“ZEUNE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杰尼亚”、“Zegna…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杰尼夫丹尼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周旺

  指定接收人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万达广场座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对第30248895号“ZEUNE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杰尼亚”、“Zegna”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79803号“ZEGNA”商标、第4389933号“Zegna”商标、第1484923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第11359127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第4389932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相关在先裁定书及判决书;关于“杰尼亚(Zegna)”的网络介绍;申请人“杰尼亚(Zegna)”品牌在中国的使用证据;申请人专卖店列表、店铺租赁合同及票据;申请人产品宣传册、广告合同等相关材料;申请人“Zegna”品牌所获荣誉证明;申请人“杰尼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介绍;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3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5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钱包(钱夹)、手提包、背包、皮革或皮革板制箱、旅行包、旅行箱、行李箱、公文包、书包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9年2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18类公文包、行李箱、钱包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钱包(钱夹)、手提包、背包、皮革或皮革板制箱、旅行包、旅行箱、行李箱、公文包、书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公文包、行李箱、钱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ZEUNEV”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的显著识别文字“ZEGNA”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充分考虑其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评审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

本文《关于第30248895号“ZEUNE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EUNEV 3024889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8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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