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21369号“沈城奶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沈城奶砖 38421369

阅读:36681 2021-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沈阳德氏冷饮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黎莉 (原被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一统世加冷饮厂) 委托代理人:沈阳知行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对第38421369号“沈城奶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

  申请人:沈阳德氏冷饮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黎莉

  (原被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一统世加冷饮厂)

  委托代理人:沈阳知行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对第38421369号“沈城奶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6469617号“奶砖”商标、第29605611号“大奶砖”商标、第26468088号“德氏奶砖”商标、第33393252号“奥超奶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属于误导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包含文字“沈城”,为沈阳市别称、旧称。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版权证书;广告图片和广告视频;展会资料;部分店铺牌匾;媒体报道及消费者好评;产品检索结果;百度搜索页面;企业荣誉、资质;申请人其他驰名商标认定批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包含的文字“沈城”并非沈阳市别称,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文字“奶砖”为冰淇淋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应被予以无效。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影印件):百度百科截图;商标信息;产品、产品包装、销售单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沈阳市苏家屯区一统世加冷饮厂于2019年5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棍、冰糕、冰砖、冰淇淋、冻酸奶(冰冻甜点)、水果冰棍、牛奶冰棒、冰冻果子露混合物、含有甜红豆的刨冰、蛋筒冰淇淋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2月7日起至2030年2月6日止。争议商标已转让至孙黎莉,孙黎莉为苏家屯区一统世加冷饮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冰糕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棍、冰糕、冰砖、冰淇淋、冻酸奶(冰冻甜点)、水果冰棍、牛奶冰棒、冰冻果子露混合物、含有甜红豆的刨冰、蛋筒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冰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奶砖”,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该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沈城奶砖”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文字“沈城”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简称。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另,被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文字“奶砖”为冰淇淋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应被予以无效的主张不属于本案依法审理的范围,被申请人可另行提出评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

本文《关于第38421369号“沈城奶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沈城奶砖 384213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855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