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瀚斐(中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03003号“ZHE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93095号“Zhe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87115号“者里 zhe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ZHELI”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英文“zhel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饭店;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托儿所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