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神州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03140号“荟宝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0156081号“荟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荟宝堂”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荟宝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荟宝”,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