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71821号“恒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6250811号“恒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