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11285号“知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769892号“知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知呀”经图形化设计构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知呀”与引证商标“知牙”呼叫相同、汉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无关,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