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利均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震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1日对第25150144号“藕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果冻(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谷类制品;蜂蜜;糖;糕点;冰淇淋;调味品;茶饮料”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且带有欺骗性,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不断重复注册“藕冻”商标,但申请人通过市场调研发现,被申请人未对争议商标投入任何宣传和使用,其行为属于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有违诚信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争议商标档案;相关案件裁定书;相关学术论文;天猫等各网站关于“藕冻”产品的搜索结果;申请购买的相关产品包装图;“桂花冻”等商标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原创,经过长期推广、宣传和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市场上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逐渐提升,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的可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二)(三)项相关规定。大量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使用照片;产品购销合同;部分荣誉证明;商标档案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无法证明争议商标持续使用,被申请人涉嫌对多份证据造假,主观恶意明显。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果冻(糖果);茶;蜂蜜;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糕点;调味品;茶饮料;冰淇淋”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果冻(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争议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使用在“茶;谷类制品;蜂蜜;糖;糕点;冰淇淋;调味品;茶饮料”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谷类制品;蜂蜜;糖;糕点;冰淇淋;调味品;茶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其使用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