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御元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14210号“御元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57331号“御元堂YUYUANTANGJIT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月13日第1727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27744号“元御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0月20日第171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