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832845号“pri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ime 41832845

阅读:145035 2021-05-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无锡普瑞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32845号“pr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2085号“5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无锡普瑞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32845号“pr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2085号“5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06669号“CARE Prime Elect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59831号“PRIME 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695402号“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407344号“48V 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757868号“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757869号“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408018号“PRIME DIGITAL INDUSTRIAL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260401号“LEGO education spike 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260402号“LEGO education spike 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7519146号“Prime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7821582号“支付宝蜻蜓 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0027299号“B 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0800904号“Prime 1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1299238号“有物蜂鸟 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3562954号“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与代理人之间沟通截图及各引证商标档案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在“电池;电池充电器;手电筒电池”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五、六、八、十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六、八、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一、十四、十五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一、十四、十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十二已经我局核准注销,故引证商标十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十六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三棱镜(光学);扬声器喇叭”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2月13日第1731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rime”整体与引证商标九、十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六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测量装置;计量仪器;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测绘仪器;精密测量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核定使用的“科学用具、仪器和设备,特别是用于研究、开发和检查目的的;自动机械和自动化实验室设备及零部件和附加装置,特别是所有不属别类的预先录有程序的卡、微型板、吸管、吸管接头、吸管接头扶手、样本容器、试剂支架、烧瓶、容器、试管支架、微型容器支架、磁性物质、磁性注射器、生物芯片、热循环控制装置、高速搅拌器、真空阀门;层析柱;实验室设备、分析仪器,特别是用于样本准备、细胞的改性和/或控制,以及用于标识、分离、孤立、提纯、放大和/或生物分子用分析方法的,特别是核酸、酶、蛋白质、大分子和生物活性物质,特别是从生物和生物化学样本材料中获得的核酸、数码照相机、计算机软件(用于流式传送、广播、传送,分发、复制、组织和分享音乐音频视频游戏和其他数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量具;尺(量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聊天截图、商标档案等资料与本案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无关,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相区分。

  另,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类似的商品已被引证商标四、七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审理结果是否生效,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学器械和仪器;量具;尺(量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测量装置;计量仪器;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测绘仪器;精密测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

本文《关于第41832845号“pri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ime 418328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8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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