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融汇众筹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684277号“金联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8940号“金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向商标局提出针对引证商标的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调查;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公共关系;职业介绍所”服务上予以撤销,在“通过发放会员卡或优惠卡替他人推销商品或服务;推销(替他人)”服务上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2月13日第1723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联所”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拍卖”服务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通过发放会员卡或优惠卡替他人推销商品或服务;推销(替他人)”服务属于类似。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共关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公共关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拍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