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翡萃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34914号“小雨翡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1655号“小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13670号“小雨车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50143号“小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033224号“小雨图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046583号“小雨作文XIAOYUZUOW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1200214号“小雨自由行XIAOYUZIY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0年5月13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
3、引证商标四、五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六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会计;广告”服务上予以驳回,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雨翡翠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二、六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