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再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40780号“鹃湖JUAN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22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58466号“南•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58527号“南•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794550号“官立GUAN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5643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411616号“四眉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鹃湖JUANHU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