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867720号“西子丽XIZI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西子丽XIZILI及图 46867720

阅读:97655 2021-05-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子丽化妆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67720号“西子丽XIZI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36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7642…

  申请人:西子丽化妆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67720号“西子丽XIZI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36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764220号“欧自色合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3751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5584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611462号“润蕴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988942号“贝琳梵BEILINF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档案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五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西子丽XIZILI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三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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