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冲
委托代理人:烟台智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18313号“我的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22434号“我的拉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且一直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