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美墅家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06652号“JOY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特殊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32415号“喜悦和”商标、第9248707号“嬉戏谷 JOYLAND”商标、第7498173号“玩乐国 JOYLAN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合作艺术家及其作品等。(以光盘的形式)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1月27日,本案审理时,尚未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是否续展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其状态未定,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申请商标“JOYAND”中,“JOY”可译为“喜悦”,“AND”可译为和,与引证商标一“喜悦和”含义上形成对应关系,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JOYAND”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外文“JOYLAND”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4日